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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675号

韩文庆与济宁电真空器件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文庆,济宁电真空器件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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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韩文庆,无职业。被执行人济宁电真空器件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甡,经理。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告韩文庆与被告济宁电真空器件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济宁电真空器件厂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将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1、排气台2台,2、高频柜1台,3、洗丝机1台,4、烧氢炉1台,5、芯柱机1台,6、氢气发生炉1台,7、排气机组1台,8、电脑(组装清华同方)2台,9、三星打印机1台,10、电风扇5台,11、铁皮厨6组,12、氨瓶1个,13、点焊机2台,14、真空机组一套,15、封口机1台,16、芯柱机1台,17、对焊机1台,18、割管机1台,19、风机1台,20、烧玻珠工作台1台,21、液化气瓶2个,22、干燥箱2个,23、真空机械泵2台,24、扩口机1台。委托济宁天正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2016年3月9日上午10时蒋某(身份证号码:××)以23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我院委托拍卖的济宁电真空器件厂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蒋蓓(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蒋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李 赟

代理

审判员  毛德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