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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928号

乌鲁木齐县文成砖厂与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乌鲁木齐县文成砖厂,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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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928号

原告:乌鲁木齐县文成砖厂,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拉泊村。经营者:张文成,男,1958年2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县。

委托代理人:侯宪珍,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苏州东街366号新洲城市花园豪景苑1栋1单元1502室。

法定代表人:勾泽沛,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张美玲,女,1963年1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担保人:张艳芳,女,1991年1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县文成砖厂与被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83400元的财产,原告以案外人张美玲、张艳芳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新市区百园路88号通嘉世纪城三期35栋****室的房产作为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张美玲、张艳芳共同所有的位于新市区百园路的房产手续(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晓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