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22民初633号

崔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633号

原告:崔某,农民。

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学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运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