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633号
原告:崔某,农民。
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学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运环
崔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633号
原告:崔某,农民。
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学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运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