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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石法执字第163号

株洲市转业军官实业总公司与山东省蓬莱市刘家沟镇人民政府、蓬莱市刘家沟镇敬老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株洲市转业军官实业总公司,山东省蓬莱市刘家沟镇人民政府,蓬莱市刘家沟镇敬老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转业军官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长城公司三楼)。法定代表人聂欣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思源,株洲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山东省蓬莱市刘家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山东省蓬莱市刘家沟镇。法定代表人程艳梅。委托代理人王楠,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蓬莱市刘家沟镇敬老院,住所地蓬莱市刘家沟镇。法定代表人孙培君。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转业军官实业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蓬莱市刘家沟镇人民政府、蓬莱市刘家沟镇敬老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996)株中经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转业军官实业总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株中经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健

审判员  陈利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吕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