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2民初252号原告阿克苏九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静,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江,男,汉族。被告阿克苏五团安海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安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阿克苏九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朱江、阿克苏五团安海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九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九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九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阿克苏九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敏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