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1117号
原告:章邦本,农民。
被告:凌志德,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登记原告章邦本与被告凌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邱养林进行诉前调解。2016年4月7日,章邦本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邦本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邦本撤回诉前调解。
代理
审判员 邱养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