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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1117号

章邦本与凌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邦本,凌志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1117号

原告:章邦本,农民。

被告:凌志德,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登记原告章邦本与被告凌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邱养林进行诉前调解。2016年4月7日,章邦本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邦本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邦本撤回诉前调解。

代理

审判员  邱养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