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1450号原告柯金虎,男,生于1990年6月21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原告柯金山,男,生于1993年4月8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原告柯金龙,男,生于2000年1月18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何培军,男,生于1976年9月28日,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金虎、柯金山、柯金龙诉被告何培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柯金虎、柯金山、柯金龙未在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艳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任卫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