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黄陂法执一字01297号申请执行人胡华清。被执行人龙新运。申请执行人胡华清与被执行人龙新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2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华清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及法院相关费用,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并发还给申请人。
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债权已得以实现,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