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字第770号原告夏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刚 搜索“”
夏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字第770号原告夏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