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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初字第770号

夏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夏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字第770号原告夏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