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804号原告宋希源。原告李嘉隆。被告刘广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1月20日被告刘广辉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二原告借款55万元,双方于当天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被告刘广辉承诺于2015年7月21日归还全部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归还二原告35万元,至今被告刘广辉尚有20万元未偿还。原告宋希源、李嘉隆于2016年4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刘广辉偿还20万元借款。被告刘广辉同意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广辉于三日内偿还二原告借款共计20万元,逾期以被告刘广辉名下的冀J×××××宝马牌轿车抵顶给原告宋希源、李嘉隆。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宋希源、李嘉隆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逾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孙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