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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804号

宋希源、李嘉隆等与刘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希源,李嘉隆,刘广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804号原告宋希源。原告李嘉隆。被告刘广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1月20日被告刘广辉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二原告借款55万元,双方于当天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被告刘广辉承诺于2015年7月21日归还全部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归还二原告35万元,至今被告刘广辉尚有20万元未偿还。原告宋希源、李嘉隆于2016年4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刘广辉偿还20万元借款。被告刘广辉同意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广辉于三日内偿还二原告借款共计20万元,逾期以被告刘广辉名下的冀J×××××宝马牌轿车抵顶给原告宋希源、李嘉隆。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宋希源、李嘉隆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逾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孙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