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程建国,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被执行人康庆国,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程建国与被执行人康庆国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康庆国正在狱中服刑。本院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出狱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本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莫俊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