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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执137号

孟庆丰与孟繁华 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庆丰,孟繁华,宋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孟庆丰,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孟繁华,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宋志刚,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孟庆丰诉被告孟繁华、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4300元,案件受理费722元,以上合计650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用海拉尔区海桥家园18号楼762号楼房折抵案件款偿还给申请人,由申请人偿还楼房贷款,申请人退还二被执行人各1万元,共计2万元,案件受理费722元、执行费875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现正在执行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执行期限届满前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 图

审判员 方宝元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宋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