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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384号

满晖与李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满晖,李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满晖。被执行人李遴,女,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城东路71号。(身份证号码:43010419650422306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4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迅速向申请执行人满晖支付借款本金2255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2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6243元及本案执行费3283元。逾期,被执行人李遴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遴的银行存款25104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遴的应得收入2510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浩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杨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