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16号之一
申请人:姚钦峰,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
申请人:李荣,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荣名下的车辆以及担保人的财产。现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荣名下的皖C号车辆及皖C号车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姚钦兰名下的皖C号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崇仪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