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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财保16号之一

姚钦峰与李荣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钦峰,李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16号之一

申请人:姚钦峰,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

申请人:李荣,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荣名下的车辆以及担保人的财产。现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荣名下的皖C号车辆及皖C号车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姚钦兰名下的皖C号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崇仪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