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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民初字第531号

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滴民初字第531号原告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东兴办事处光华委。法定代表人王翠毓,系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宝秋,男,汉族。被告徐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代洪雨

代理

审判员  吴 明

代理

审判员  温兴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吕昕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