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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执47号

黄鹏达与任世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鹏达,任世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47号申请执行人黄鹏达,男,汉族。被执行人任世爱(又名任秋生),男,汉族。黄鹏达与任世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任世爱于2015年6月11日之前清偿原告黄鹏达工程款100000元,于同年9月11日之前清偿70000元,于同年12月11日之前清偿75300元,共计清偿245300元。案件受理费2545元,由任世爱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任世爱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黄鹏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世爱向申请执行人黄鹏达清偿借款240000元,剩余工程款5300元、案件受理费2545元,共计7845元,黄鹏达自愿放弃。现已全部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拴成

审判员  薛利平

审判员  张探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薛维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