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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53号

王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53号原告王某某,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吕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无下落,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孟庆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史哲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