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21号
原告:段玉嘉(佳)。
委托代理人:段文教,1957年11月15日。
被告:褚效杰。
被告:寿光市沣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南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褚效杰,经理。
被告:褚效堂。
委托代理人:王守东,寿光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玉嘉诉被告褚效杰、寿光市沣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褚效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玉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