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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21号

段玉嘉与褚效杰、寿光市沣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玉嘉,褚效杰,寿光市沣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褚效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21号

原告:段玉嘉(佳)。

委托代理人:段文教,1957年11月15日。

被告:褚效杰。

被告:寿光市沣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南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褚效杰,经理。

被告:褚效堂。

委托代理人:王守东,寿光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玉嘉诉被告褚效杰、寿光市沣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褚效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玉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