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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字第206号

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谢德俭,局长。被请执行人沧州旭源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崔尔庄镇崔尔庄东村。法定代表人孙金增。申请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沧州旭源枣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

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1执字第20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世林

审 判 员  朱秀刚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祁建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