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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执349号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李汉伟、李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李汉伟,李波,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法定代表人唐慧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汉伟。被执行人李波。被执行人李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的(2009)坊黄商初字第101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汉伟、李波、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汉伟、李波、李军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汉伟、李波、李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锋远

审判员  张耀成

审判员  李恒铸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于兴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