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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2713-2号

王建光与王潮相、王秋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光,王潮相,王秋近,杨玉妃,王汶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2713-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光。被执行人王潮相。被执行人王秋近。被执行人杨玉妃。被执行人王汶龙。王建光与王潮相、王秋近、杨玉妃、王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杨玉妃、王汶龙共同所有的房地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未成交,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杨玉妃所有的车辆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四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2016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27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红建

审 判 员  王柏林

代理

审判员  徐立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