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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刑初7号

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刑初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中文原名张,英文名NARUMIYAHIROSHI),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护照号***,国籍:日本国,大学文化程度,经商,住合肥市包河区。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民航重庆机场公安局抓获并被临时羁押,同年8月1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侯卫爽,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冬梅,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小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及辩护人侯卫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指控,2013年3月28日,成某伙同林洪0等人以陈1臻为经营者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在合肥市蜀山区十里庙福乐门四楼开设“合肥市蜀山区德州扑克俱乐部”,因涉嫌以开展德州扑克游戏为形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口头告知而停业。2013年9月9日,成某、林等人在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加烨广场三楼,以方2联为负责人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成立“合肥市包河区金钻桌游俱乐部”(以下简称“金钻俱乐部”),由成某、林洪伟负责经营管理,方雪联(已判刑)任行政负责人,陈2飞(已判刑)任副总经理,通过招揽、发展会员的方式,供参与人员在俱乐部内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1月3日21时,公安机关对该俱乐部进行检查,现场将林洪0、陈2飞等人带回调查。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笔录、涉案营业场所营业执照等文件、物证照片、归案经过、电子勘验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和服务,设定赌博方式,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成某和林洪伟成立的“安徽德州扑克俱乐部”是经安徽总会批复和安徽省民政厅准许的。2013年3月28日在合肥市蜀山区成立的“合肥市蜀山区德州扑克俱乐部”及2013年9月9日在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成立“合肥市包河区金钻桌游俱乐部”,被告人成某并未出资,而是受林洪伟的委托帮忙进行从事部分管理工作,整个经营过程中也未获得利益,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且被告人成某虽是日本籍,但其一直在合肥工作,有固定住址,同案犯林洪伟等人已判处缓刑,根据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刑法原则,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被告人成某与林洪0(已判刑)等人商量成立“安徽德州扑克俱乐部”。同年11月23日、12月21日,分别经安徽省体育总会批复和安徽省民政厅准许,“安徽德州扑克俱乐部”(简称“蓝钻俱乐部”)正式成立。该俱乐部又于2013年3月28日在合肥市蜀山区十里庙福乐门四楼以陈2臻为经营者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名称为“合肥市蜀山区德州扑克俱乐部”。在经营过程中,2013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口头告知该俱乐部以德州扑克游戏为名,通过缴纳报名费或现金换取筹码参加比赛的形式赢取现金、兑换财物,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属于赌博,之后该俱乐部停业。2013年9月9日,成某、林洪0等人在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加烨广场三楼,以方2联为负责人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成立“合肥市包河区金钻桌游俱乐部”(简称“金钻俱乐部”),由成某、林洪0负责经营管理,方雪联(已判刑)任行政负责人,陈2飞(已判刑)任副总经理。在经营期间,“金钻俱乐部”为参与人员办理会员卡,通过缴纳现金或刷卡充值积分后兑换筹码,1元人民币充值为1个积分,会员积分既可在俱乐部消费或购买烟酒,也可以根据赌局的不同,按比例兑换筹码参与赌博。该俱乐部日常采取“自由积分打牌”方式,即提供场地和扑克,供参与人员利用德州扑克游戏规则下注进行赌博,“以小博大”,赢取财物(筹码),俱乐部按时间收取服务费,大厅每人每小时40元,包厢每人每小时60元。期间,为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赌博,该俱乐部一般每周六组织进行一次“MTT比赛”(又名多人多桌比赛),参与人员缴纳报名费换取筹码后进行“比赛”,“比赛”采取淘汰制,并实行实物或积分奖励,俱乐部则按人收取服务费。2014年1月3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金钻俱乐部”以德州扑克比赛的名义招揽人员进行赌博,遂于同日21时许对该俱乐部进行检查,查获扑克牌、筹码、电脑等物品,现场将林洪0、陈等人带回调查。上述查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经公安机关对查扣的“金钻俱乐部”电脑进行勘查,在《销售单据报表》中,记录了该俱乐部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1月3日消费收银正常信息1942条,其中“实收金额”数值经统计总额为人民币6917163元。2015年8月11日,民航重庆机场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在重庆江北机场217机位将被告人成某抓获,临时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同年8月18日合肥市公安局对成某刑事拘留,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成某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而予以立案侦查的事实。2、护照信息、出入境证明证实,被告人成某系日籍华人等身份情况及出入境情况。3、安徽德州扑克俱乐部的相关材料、合肥市蜀山区德州扑克俱乐部、合肥市金钻德州扑克俱乐部相关材料证实,2012年11月23日、12月21日,经安徽省体育总会批复和安徽省民政厅准许,“安徽德州扑克俱乐部”(简称“蓝钻俱乐部”)成立,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事实;证实2013年3月28日“合肥市蜀山区德州扑克俱乐部”在合肥市蜀山区十里庙福乐门四楼以陈为经营者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及“合肥市包河区金钻桌游俱乐部”(简称“金钻俱乐部”)在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加烨广场三楼以方为负责人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的事实。4、证人王某甲、韩某、孙某、方某、赵某、许某、张某、陈某、冯某、王某乙、陶某、葛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俱乐部的经营方式、德州扑克的游戏方式和俱乐部会员的收费方式及标准的事实。5、同案犯林、陈、方、方的陈述笔录证实,被告人宫成洋对金钻俱乐部的成立起主要的作用及其对俱乐部具体管理,其上面还有林林总的事实;证实德州扑克俱乐部的相关的游戏规则等情况。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用于赌博的扑克牌、筹码等物品及提取电脑营业数据的事实。7、被告人成某的供述笔录证实,其是日籍华人。2012年底,其与林等人商量成立“安徽德州扑克俱乐部”。并经合法批准后,该俱乐部又于2013年3月28日在合肥市蜀山区十里庙福乐门四楼以陈为经营者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名称为“合肥市蜀山区德州扑克俱乐部”。2013年9月9日,将俱乐部搬至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加烨广场三楼,以方雪联为负责人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成立“合肥市包河区金钻桌游俱乐部”的事实;证实其在金钻俱乐部具体负责,林是老板,财务的事情很少过问的事实;证实德州扑克的具体玩法及当时在蓝钻俱乐部是以每局抽20%的模式进行收费,因被告知涉嫌赌博,后在金钻俱乐部就以小时费收费及会员玩德州扑克进行兑换积分的情况,其个人未获得利益的事实。8、审计报告、情况说明、银行查询单机帐据等证据证实,经公安机关对查扣的“金钻俱乐部”电脑进行勘查,在《销售单据报表》中,记录了该俱乐部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1月3日消费收银正常信息1942条,其中“实收金额”数值经统计总额为人民币6917163元及审计帐据的事实。9、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刑初字第006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林洪伟等人因本案已由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事实。10、抓获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成某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11、临时拘押证明、逮捕证证实,被告人成某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12、本院暂存款收据证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成某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80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和服务,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系初犯,积极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霞

代理

审判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健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三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