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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686号

郭佳涛与青岛威达环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佳涛,青岛威达环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郭佳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威达环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杜村东部工业区002号。法定代表人王大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佳涛与被执行人青岛威达环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744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青岛威达环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2015)胶民初字第744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2015)胶民初字第744民事判决书不符合立案条件,本案应驳回郭佳涛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2016)鲁0281执1686号案件郭佳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杨吉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