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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738号

郝建祥与程兆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郝某某,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738号原告郝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郝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侯瑞忠

人民陪审员  张建庭

人民陪审员  唐世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