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738号原告郝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郝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侯瑞忠
人民陪审员 张建庭
人民陪审员 唐世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