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民终824号

沈丘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破产财产清算组与杜心政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杜心政,沈丘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破产财产清算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民终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心政,系原沈丘县石槽外贸经营处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丘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破产财产清算组。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新华街。负责人郭强,系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树俊,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心政因与被上诉人沈丘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破产财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沈丘县外贸清算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民初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心政,被上诉人沈丘县外贸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王树俊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原沈丘县石槽外贸经营处是原沈丘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现变更为沈丘县商务局)的下属机构,该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将石槽外贸经营处的资产纳入破产财产并查封。2014年9月,原沈丘县石槽外贸经营处的负责人杜心政将查封资产中的0.6亩土地擅自出租给他人,并在该土地上建房用于超市经营。2014年9月28日,沈丘县商务局为保全国有资产,向杜心政发出通知,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至今仍未拆除。原审法院认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杜心政未经沈丘县外贸清算组同意,擅自将国有0.6亩土地出租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对沈丘县外贸清算组的侵害。为此,沈丘县外贸清算组诉请杜心政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杜心政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建在沈丘县外贸清算组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0.6亩土地上的建筑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杜心政负担。

上诉人杜心政不服原判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使用法律错误。沈丘县外贸清算组不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沈丘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因资不抵债,于2003年向沈丘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程序至今尚未终结。本案的审理应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杜心政将查封的0.6亩土地擅自出租给他人,并在该土地上建房用于超市经营错误。所争议的土地面积,经系沈丘县人民法院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现场丈量土地面积为0.3亩。该争议的土地不是杜心政擅自出租他人使用。他人在上面建房的行为与上诉人无关。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上诉费用由沈丘县外贸清算组承担。

被上诉人沈丘县外贸清算组答辩称:关于沈丘县外贸清算组主体资格问题,沈丘县外贸清算组是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沈丘县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的,是按当时的破产程序成立。截止目前,沈丘县法院对破产没有指定财产管理人,所以破产清算组按照原裁定履行职责,主体资格没有问题。沈丘县外贸清算组进行过丈量,后来法院召集双方再次丈量,原判认定的就是多次丈量的结论,且有勘验笔录,各方都在签字确认。杜心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经本院二审实地现场勘验,本案所涉土地面积为0.3亩左右。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程序问题,沈丘县外贸清算组是由沈丘县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成立,其作为破产企业财产管理人,有权依法履行破产财产管理人职责,其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审理的范围是杜心政是否对沈丘县外贸清算组构成侵权,而非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向破产企业主张民事权利,其审理由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庭以外的其他法庭审理不违背法律规定。原判认定杜心政未经沈丘县外贸清算组同意,擅自将国有0.6亩土地出租给他人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经本院现场勘验结合杜心政陈述,该土地面积应当为0.3亩左右。综上,原审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民初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

二、杜心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建在沈丘县外贸清算组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0.3亩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杜心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沈丘县外贸清算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洪海

审判员  王久芳

审判员  张子亚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