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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320号

陆淑琴与张喜顺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淑琴,张喜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陆淑琴。被执行人张喜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淑琴与被执行人张喜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耿秀仑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喜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诚

审判员 刘启生

审判员 陈传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