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赵德秀。委托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晨。被告向仕定。被告宋发群。被告向仕定、宋发群的委托代理人覃俊。特别授权。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建华,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秀与被告陈晨、向仕定、宋发秀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秀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德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秀撤回对被告陈晨、向仕定、宋发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德秀负担。
审 判 长 刘汉玉
审 判 员 向 芳
人民陪审员 韦树远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 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