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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747号

赵德秀与陈晨、向仕定、宋发秀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赵德秀,陈晨,向仕定,宋发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赵德秀。委托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晨。被告向仕定。被告宋发群。被告向仕定、宋发群的委托代理人覃俊。特别授权。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建华,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秀与被告陈晨、向仕定、宋发秀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秀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德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秀撤回对被告陈晨、向仕定、宋发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德秀负担。

审 判 长  刘汉玉

审 判 员  向 芳

人民陪审员  韦树远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 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