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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执45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与张永斋、潍坊海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张永斋,潍坊海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张延龙,张瑞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4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史洪春,行长。被执行人张永斋。被执行人潍坊海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延龙。被执行人张瑞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张永斋、潍坊海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张延龙、张瑞广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钟德军执行员  王祥文执行员  张树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国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