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23执160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文成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3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王洪野,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泉,该社职员。

被执行人:金文成,男,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研究生文化,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对该义务未予履行。

本院查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春林

代理

审判员  黄 岩

代理

审判员  高 琦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熊化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