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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145号

黄德庆与庄志刚、陈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德庆,庄志刚,陈玉莲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145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庆,男,1971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庄志刚,男,1971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玉莲,女,1972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被告庄志刚之妻。申请执行人黄德庆与被执行人庄志刚、陈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德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490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庄志刚、陈玉莲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执行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庄志刚、陈玉莲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檀 飞

审判员 陈敏霞

审判员 王伟显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慧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