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林玉珠,女,汉族,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刘梅凤,女,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练明荣,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练青梅,女,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三明市亿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刘梅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玉珠与被执行人刘梅凤、练明荣、练青梅、三明市亿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2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三明市亿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产及资金,现已处于歇业状态;被执行人刘梅凤、练明荣、练青梅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刘梅凤所有位于三明市梅列区及被执行人练青梅所有位于梅列区的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需等其他法院处置后,参与债权分配。本案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康乐
审判员 陈泽明
审判员 蔡章薛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郭立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