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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1046号

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与李文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李文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046号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负责人黄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英,女,住柘城县。被告李文立,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诉被告李文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红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