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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548号

高建民与肖静、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建民,肖静,刘建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548号原告高建民,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正兵,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静,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华,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民诉被告肖静、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原告高建民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2650元,但原告高建民未按本院的缴费通知书缴纳该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经本院送达缴费通知书后,原告高建民未根据缴费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缴纳诉讼费用,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建民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小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