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548号原告高建民,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正兵,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静,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华,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民诉被告肖静、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原告高建民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2650元,但原告高建民未按本院的缴费通知书缴纳该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经本院送达缴费通知书后,原告高建民未根据缴费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缴纳诉讼费用,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建民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小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