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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3083号

起诉人艾杨、丁金红与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扬,丁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3083号起诉人艾扬,女,汉族,1958年5月31日生。起诉人丁金红,男,汉族,1965年4月8日生。本院收到起诉人艾扬、丁金红以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艾扬、丁金红诉称:2013年8月5日,起诉人丁金红名下南京市鼓楼区XX路25号302室房屋经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与周巧菊促成房屋买卖交易。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服务平台生成《存量房交易合同》(编号2013080592),但至今未将合同交付起诉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起诉人《存量房交易合同》。

本院认为:此案应按一般管辖原则,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起诉人提交的诉状上明确记载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艾扬、丁金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腾云

审 判 员  王 玫

审 判 员  张 旭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见习

书记员  朱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