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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1210号

刘炳元与安丘市凌河镇后李戈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炳元,安丘市凌河镇后李戈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210号原告刘炳元,居民。委托代理人贾秀华,安丘新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丘市凌河镇后李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丘市凌河镇后李戈村。法定代表人刘建升,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元诉被告安丘市凌河镇后李戈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刘炳元负担。

审判员 朱 浩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郭晓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