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民终85号

李胜强与潘之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之聚,李胜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之聚。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胜强。

上诉人潘之聚因与被上诉人李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之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之聚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潘之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路凤娟

审 判 员  李冠军

代理

审判员  于 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