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之聚。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胜强。
上诉人潘之聚因与被上诉人李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之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之聚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潘之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路凤娟
审 判 员 李冠军
代理
审判员 于 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