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939号原告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293XXXX),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北吉胜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被告黄高宇(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高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通知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不交或不能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至执行阶段手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至执行阶段的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学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