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5号原告赵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旭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