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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836号

原告刘付兰诉被告杨国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83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 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杨国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