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83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 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杨国顺 百度搜索“”
原告刘付兰诉被告杨国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83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 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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