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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833号之一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军、张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军,张有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833号之一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庆荣。委托代理人于长青。被告陈军。被告张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军、张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佰岩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樊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