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833号之一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庆荣。委托代理人于长青。被告陈军。被告张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军、张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佰岩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樊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