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张清龙,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申请执行人韩英,女,汉族,1965年8月27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张冬妹,女,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张清龙、韩英与被执行人张冬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冬妹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52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冬妹有多个案件在本院执行中,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其所有位于三明市政三元区房产已进行拍卖,需参与债权分配。本案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康乐
审判员 陈泽明
审判员 蔡章薛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郭立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