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623执273号本院在执行李玉标与武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武海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程效涛
审判员 宋瑞金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陶 亚 微信公众号“”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623执273号本院在执行李玉标与武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武海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程效涛
审判员 宋瑞金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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