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78号
原告: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秋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藁城市集成汽车队。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凯。
原告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藁城市集成汽车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路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韩思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