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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第20045号

李津山,刘启香与樊丛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津山,刘启香,樊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第20045号申请执行人李津山。申请执行人刘启香。被执行人樊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66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樊丛银行存款8179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德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