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第20045号申请执行人李津山。申请执行人刘启香。被执行人樊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66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樊丛银行存款8179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德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