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3598号原告北京卓越华盛供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26号院。法定代表人梁登山。被告薛保安,男,40。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卓越华盛供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保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程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