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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3598号

北京卓越华盛供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薛保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卓越华盛供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薛保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3598号原告北京卓越华盛供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26号院。法定代表人梁登山。被告薛保安,男,40。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卓越华盛供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保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程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