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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民初274号

温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温某,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0民初274号原告温某。被告高某甲。

原告温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被告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经常赌博,原告劝诫无果,被告欠下赌债400000元。今年春节,原告发现被告还和其他女性有频繁来往。被告还殴打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高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高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借闫宝叶8000元、借郑利军13000元。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于2016年2月份分居。

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郝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