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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912号

朱某、李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朱某,李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9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国旗,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

上诉人朱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朱某、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荣军

审判员  孙莉环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夏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