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9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国旗,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
上诉人朱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朱某、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荣军
审判员 孙莉环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夏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