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鸿泰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庄严被执行人赵丽被执行人青岛庄和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立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青岛鸿泰典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1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朱晓菲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