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李旭,女。被执行人艾雪,女。被执行人黄鹏程,男。被执行人许兴方,男。被执行人张茜,女。申请执行人李旭与被执行人艾雪、黄鹏程、许兴方、张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旭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2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斌琦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罗振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康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