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4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李旭与被执行人艾雪、黄鹏程、许兴方、张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旭,艾雪,黄鹏程,许兴方,张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李旭,女。被执行人艾雪,女。被执行人黄鹏程,男。被执行人许兴方,男。被执行人张茜,女。申请执行人李旭与被执行人艾雪、黄鹏程、许兴方、张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旭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2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斌琦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罗振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康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