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75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负责人付祥。委托代理人孙丽。被执行人杨广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广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广玉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杨广玉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的存款账户。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